我公司推广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项目,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30发布日期: 2018-07-07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推广的沼气工程项目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享受。


二、分析

享受主体: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类别: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项目: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条件:"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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