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残疾人,开了个家电维修部,请问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2458发布日期: 2018-07-07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分析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注意

此项优惠政策权限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备案。未按规定提供资料进行备案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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