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请问个人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一、结论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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