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县级中国农业银行,开展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3501发布日期: 2018-07-07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中国农业银行开展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符合条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

享受主体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享受条件: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注意

农户贷款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十九)以下利息收入。1.201612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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