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来源:税台网 人气:400发布日期: 2020-09-0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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