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项目分别抵扣?
一、结论
不需要。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规定并未限制要求必须要进项税额分项目方可抵扣,因此不应额外给进项抵扣增加附设条件,企业取得属于当期的进项税额可以一起抵扣。而且现行增值税申报表设计也不支持分项目抵扣进项税额的操作方式。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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