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代建房行为,如何来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97发布日期: 2018-07-12 作者:张亮

一、结论:

这个要根据代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来做判定。如果受托的房地产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以自己名义立项,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完工以后替委托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以委托方名义办理立项,与委托方不发生产权转移,而且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只是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土地使用权属于受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房开企业名义立项,建成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而委托方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以委托方名义办理立项,这样的话,房屋建成后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不能按照销售不动产来处理,收取管理费的,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根据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销售不动产的定义: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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