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研究生,想获取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收费的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已经咨询过地方环保局,给出的反馈是,自从费改税后,所有的资料移交到税务部门。请问我应该如何获取相关的数据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780发布日期: 2021-02-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综上所述,首先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征收部门变为税务部门,但是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还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数据的使用方确定数据是否可以进行披露;其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并不掌握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数据;最后,税务部门作为污染物排放数据使用方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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