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企业自行计算项目应缴纳180万,补缴100万(180-80),现在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多结转成本,调整后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是以2016年应缴纳200万吗? 还是以2021年补缴的20万吗? 还是以10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6年补缴纳100万)? 还是以12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5年预缴80万)?(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49发布日期: 2021-08-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其他疑义,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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