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使用权增资作价入股子公司重组免征契税的问题,常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贵单位没有提供单位详细信息,如贵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税收优惠。如贵单位无法自行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