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应如何办理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手续?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88发布日期: 2018-07-12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您公司可持《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二、分析

主体: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条件:除此之外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注意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 号)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 号印发)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 号)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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