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58发布日期: 2021-04-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规定:“第八条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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