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现新设一家子公司,签补充协议变更承租方,印花税是否要重交?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10发布日期: 2018-07-13 作者:萨沙

一、结论

变更了合同的当事人,属于对实质条款的变更,补充协议应当作为一份新合同重新贴花。


二、分析

印花税是对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合同的变更中对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实际上是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原有合同在新合同订立同时自动失效,应当重新贴花。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条 [1]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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