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不同项目,适用税率也各不相同,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分别抵扣还是合并抵扣?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必须与销项税额一一对应?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08发布日期: 2018-05-29 作者:刘海湘

1. 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合并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当期根据不同项目的应税收入按照不同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再计算出当期各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因此,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2.“当期进项税额”为纳税人当期所有的可抵扣进项,不需要按照销项税额一一对应。

抵扣过程中就可能存在三种情形:没有对应销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有对应销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A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B项目的销项税额。

1)没有对应销项也可以抵扣。比如: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购进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是消耗性成本费用,即使企业不存在对外销售办公用品的销项税额,也可按照规定抵扣购进办公用品产生的进项税额。

2)即使有对应销项也不可以抵扣。比如:一般纳税人从金融机构等企业借款,发生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其将从金融机构等企业借款借给其他企业,其获取的利息收入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了增值税,该笔从金融机构等企业借款发生借款利息支出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A项目取得的进项抵扣B项目的销项。比如: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两个A和B项目,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1月份,A项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规定产生销项税额,但是当月A项目没有取得进项税额,B项目取得建筑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A和B项目属于同一个纳税人,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将企业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月所有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在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可以用B项目取得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A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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