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一、结论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应当在汇算清缴前补开发票,如果因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可以税前扣除,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以后年度取得符合了规定的发票或者有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了,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二、分析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前和汇算清缴后处理方式不同。
(一)汇算清缴前
1.如果能够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后
1.由于一些原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或者按照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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