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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已缴纳基金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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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