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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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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十)的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