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18年2月份给员工发放了2017年度年终奖,请问能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吗?
一、结论
如果该笔年终奖在2017年度已经预提,可以扣除。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果该企业该笔年终奖在所属期2017年度已经计提,且满足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条件,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的。
反之,如果该笔年终奖在2017年没有计提,那么不能扣除。
三、建议
实务中,跨年支付年终奖的情况非常多见,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未出台之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因此34号公告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若想在当年汇算清缴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已预提”。三者缺一不可。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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