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费补贴,请问在所得税处理时,是计入福利费还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一、结论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若企业福利性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同时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则应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建议
实务中,区分工资薪支出和福利费一直是困扰广大财务人员的一个难题。如果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很多地区的社保费政策,该笔支出将作为社保费企业部分的扣除基数,企业负担较重;若作为福利费,则受到计算限额的问题。因此,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区分。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