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如何理解?
一、结论
购买商品房期房就是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单位集资建房等就是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虽然权属还没有转移,但应作视同销售。
二、分析
契税的实际的课税对象是达成的契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达成购买合意,即合同成立的时候,但实际征管里,是按照产权过户的时候进行征收,以便于征管。只不过我们日常征管是办证的时候征,给人了一种产权转移时候才征税的错觉。通俗的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实际缴纳时间不完全一致。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兰溪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