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外企供应商要求我们单独开张发票体现“销售折扣”,以前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如果不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法是不认可这部分折扣冲减税额的,但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红字,我理解的对否?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87发布日期: 2018-07-16 作者:一明

一、结论

理解是正确的。


二、分析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开具一张红字发票给购货方。


三、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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