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取得的退伍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因此,军人取得的退伍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