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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确定增值税预缴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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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