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 请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有弥补期限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53发布日期: 2018-07-17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分国不分项”方式下,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对于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而实际亏损额,则须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


二、注意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进行亏损弥补,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三条 第一款(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3.本项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14.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参见示例二)。即: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税海微波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