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聘请专家来我企业进行讲座,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是否还涉及到增值税?如果涉及发生应税劳务的个人也有起征点吗?
一、结论
涉及增值税,涉及的个人劳务也有起征点。
二、分析
1.财税2016 36号文一、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你单位外聘的专家来你单位进行讲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应该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个人也享受优惠。
三、建议
温馨提示,上述优惠仅限于代开普票的情况,一旦代开专票,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文规定,个人代开专票不享收以上优惠。
四、税法依据
1.财税2016 36号文一、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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