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公司2018年4月建设地头冷库,支出50万,6月取得建设冷库的财政补贴30万元,请问这个财政补贴需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求该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处理,及所得税分录处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2411发布日期: 2018-07-18 作者:秦菊玲

一、结论

需要分别按照会计处理以及税法规定进行确认。属于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析

1.会计处理:2018年4月冷库支出,借:在建工程50万元,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50万元。冷库建设完工,结转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冷库50万元,贷:在建工程50万元。冷库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借:生产成本,贷:累计折旧。6月取得建设冷库的财政补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总额法,将收到财政补贴确认为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30万元,贷:递延收益30万元。在冷库预计使用年限内(假设是20年)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1.5万元。借:成本费用1.5万元  ,贷:累计折旧1.5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5万,贷:营业外收入1.5万元。净额法,将收到的财政补贴冲减冷库的账面价值,借:银行存款30万元,贷:固定资产-冷库30万元。30万元固定资产以后不再计提折旧。无论总额法、净额法,均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利润表中规定项目中反映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信息。

2.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方法。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根据不同条件,分为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总额法下,属于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应当在收到补贴当年汇算清缴时候做纳税调增30万元,需要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25%=7.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5万元。在冷库预计使用年限内(假设是20年)计提折旧不做纳税调整处理。结转递延收益年度汇算清缴时候,做纳税调减处理,每年调减1.5万元,需要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5*25%=0.3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0.37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375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到补贴当年汇算清缴时候不做纳税调整处理,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在冷库预计使用年限内(假设是20年)计提折旧做纳税增处理,每年调增1.5万元,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结转递延收益年度汇算清缴时候,做纳税调减处理,每年调减1.5万元,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在净额法下,属于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应当在收到补贴当年汇算清缴时候做纳税调增30万元,需要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25%=7.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5万元。需要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万元,在以后冷库预计使用年限内(假设是20年)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每年纳税调减1.5万元,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0.3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0.37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375万元。需要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在收到补贴当年汇算清缴时候不做纳税调整处理,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3.注意事项:不征税收入属于暂时性差异,好处在于递延纳税。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对于该公司来说,需要取得县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该补贴的用途是专门用于建设冷库的并对该笔补贴规定了具体管理要求,该公司需要将该笔补贴的收入、支出等单独核算并披露。用该笔补贴建造的冷库计提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 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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