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代收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税?比如说我们办了个学校,代收学生保险费1万,支付给保险公司1万;代收的学生作业本费0.5万,付给供货商0.5万?上述两项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税?
一、结论
代收的保险费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代收的作业本费如果没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需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代收的保险费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代收的作业本费如果不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需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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