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421发布日期: 2021-11-1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1:纳税人A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称《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2:纳税人B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3:纳税人C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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