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447发布日期: 2021-12-0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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