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有何税收优惠?
一、结论
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分析
享受这项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一是物流企业必须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二是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三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四是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和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优惠范围。
三、政策依据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兰溪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