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货运代理部开展业务为实际承运人负担的燃油和过路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41发布日期: 2018-07-21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您货运代理部开展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为实际承运人负担的燃油和过路费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可由你部抵扣。


二、分析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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