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进行扣除时,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还是按照生产成本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33发布日期: 2018-07-23 作者:书生

一、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发生对外公益性捐赠,在按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的同时,可以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数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申报扣除。


二、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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