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务员考试培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08发布日期: 2018-07-23 作者:书生

一、结论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公务员培训的培训机构不属于学历教育范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来源:税台网 书生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