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开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生效实施。我公司在符合新规要求的情形下,取得了原始凭证分割单。想问,原始凭证分割单上注明的应由我公司分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88发布日期: 2018-07-23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你公司取得原始凭证分割单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建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对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以正向列举的方式一一明确。因此,原始凭证分割单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你公司可以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税法依据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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