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8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2012年购入一辆自用小汽车,现在要进行处置。当时购进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未抵扣过进项税额,能否按简易计税相关规定处理?
结论1:2012年购进的小轿车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2012年购进的自用小轿车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结论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公告)规定:“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销售2013年8月份前购进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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