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对其进行了处罚,这笔罚金是不是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287发布日期: 2018-07-24 作者: 刘海湘

一、结论

购买方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收取的罚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是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费用。而你公司的这笔罚款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质量处罚,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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