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煤炭开采企业,矿井井下建筑物的价值是否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结论
矿井井下建筑物的价值应作为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矿井井下建筑物属于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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