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结论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 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不能 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浙地税函[2003]201号)规定:“关于搬迁补偿的奖励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依据市政开发部门的解释,提前搬迁奖励费实质上是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提前搬迁造成的损失及临时安置期间实际需要的部分费用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8号文规定,拆迁户取得的上述补偿性质的收入,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三、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省级层面,要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部分,否则不能免征个税。
四、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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