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份有进项税额转出,当时没有调减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2年3月申报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11发布日期: 2022-03-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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