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购货方已申请开具红字专票信息表,销货方也已重新开具红字专票;现在发现货物名称错误,怎么办?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97发布日期: 2018-07-27 作者:一明

一、结论

1.如红字专票信息表没有错误,当月发现,作废已开具的红字专票,重新开具红字专票

2.如红字专票信息表就已经错误,那么去主管局申请撤销信息表,重新开具红字专票信息表;如仍无法处理,只能走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重新开具红字专票。


二、分析

总的原则就是首先能否作废发票重新开具;如不行尝试撤销红字信息表,重新开具信息表;如仍不行,只能按实际情况报备主管局,走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程序。


三、税法依据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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