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同时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界定税率?
一、结论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分析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这项业务,总局专门出台政策,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
三、税法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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