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私人开诊所,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结论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议
实务中,私人开诊所的情况非常常见,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