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已分配给个人未提取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一、结论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建议
实务中,个人股权转让由于缺乏征管手段,征管难度较大。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控管,由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的作用。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