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政府审批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拆迁居民用房后再建安置房,现将安置房销售给拆迁户,同时拆迁户补差价给我公司,我公司是否可以全额开具不征税发票或者免税发票?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71发布日期: 2018-07-30 作者:书生

一、结论

你公司销售不动产,若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但存在销售价格偏低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规定予以调整。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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