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销售一种换票券,消费者在有效期内使用该换票券可观看某一种类型电影,电影院销售该换票券时应如何开票?
一、结论
电影院销售的换票券,属于电影放映服务的预付凭证,应按照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实际消费时也不得再开具发票,但必须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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