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答:一、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二、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