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是否可以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3849发布日期: 2022-03-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若未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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