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1年第30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1年第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