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后经常滞后申报纳税,不及时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购买方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此有什么管理措施?

来源:税台网 人气:2300发布日期: 2018-08-02 作者:秦菊玲

一、结论

纳税人滞后申报纳税、未及时开具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经常滞后申报纳税、不及时开具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分析

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税务局是先给与类似于警告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果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属于情节严重,需要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实质性措施,就是在纳税人权益方面给与一定限制,促使其实质性纠错。在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里面均对滞后申报纳税、未及时开具发票有具体处理规定。不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发票开具指南: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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