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银行借款发生利息支出,取得银行的收据,没有增值税发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结论
2018年7月1日以后不可以。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你公司发生利息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你公司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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